2007年1月1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徐显锋

  口头协议需举证 婆媳共为继承人

  王女士问:
  我的丈夫是某运输公司职工,去年因工伤事故死亡,县社保中心向我们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、丧葬补助金92862元,公司还补偿了15万元。婆婆和我曾有过口头协议,称其只拿其中的78000元,并不再参加其他的财产分割。现在她又提出要分割其他遗产。请问,婆婆的要求合法吗?
  本报作答:你和你婆婆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,依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。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,否则视为接受继承。要证明你婆婆放弃继承,对此你负有举证责任。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,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你婆婆放弃了继承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的有关规定,你的婆婆能依法分割你丈夫的所有遗产。

  交通肇事赔偿金 内外无别依我法

  汪先生问:
  我是美籍华人,我的父亲亦具有美国国籍,去年他回到国内,在舟山某地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时,不慎被刘某驾驶的中型客车撞上,不幸死亡。请问:我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其生前在美国的收入标准来确定?
  本报作答:关于外国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并未有特别的规定,根据我国对外国人的国民待遇,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权利与中国公民相同,在现行法律没有就此对外国人赔偿标准作出特别规定前,应当视为赔偿标准与我国国民相同。因此,你提出以你的父亲在美国的收入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,缺乏法律依据。